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的通告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西宁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两端各二十公里围合组成的矩阵区域范围。其中空飘物重点防控区域为平安区全境、河湟新区全境、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区域。

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五十八条、《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三、有关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公告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朋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西宁机场和相关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特此通告。 

                2023年6月5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