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掌握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动权,同时,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与《新疆民航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民航新疆管理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有机衔接,管理局修订了《新疆民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管局发〔2017〕 2号),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管理局出台《新疆民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要求和规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更新以及预案体系的修订调整,原办法已不能更好地支持辖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办法作出修改完善。

    二、相关依据

    修订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新疆管理局值班值守工作细则(试行)》等。

    三、具体修订情况

    (一)按照合法性原则进行了修订,对原办法中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仅规定了警告、罚款两类行政处罚,原办法中提到的“通报批评”方式和“报告质量差”表述均无出处,故进行了删除。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管理局,故将原办法中的管理局应急办改为管理局。

    (二)按照可行性原则进行了修订。因本办法适用于新疆民航辖区各单位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和应急值守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与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空防安全信息报告、运行非正常信息报告等现有的信息报告渠道互为补充、相互支持,不影响现有信息报告渠道的运行。为避免发生信息漏报情况,同时,减少信息中间传递环节,结合《民航新疆管理局值班值守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要求以及近年来的值班值守实际情况,办法中明确了管理局“总值班”概念(即:当日应急指挥中心B岗、C1岗、C2岗的值班组合)及监管局“值班”(即:当日监管局代班领导及值班员组合)概念,进一步对外明晰局方不同层级值班值守机构。

    辖区事发单位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均先向监管局总值班报告,由监管局总值班判断接报信息类别,再按照管理局内部值班值守要求,开展后续报告流程。

    同时,结合突发事件分级,明确事发相关单位除向监管局总值班报告外,还应直接报告管理局总值班的情况。

    (三)按照衔接性原则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办法中突发事件的概念、定义、分类与新修订的预案体系保持一致。二是参考借鉴新修改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对事发地监管局、所在地监管局概念进行明确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报告的时限,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脱节、矛盾等情况。

    (四)按照简便性原则进行了修订。对原办法整体结构、语句表述等进行了调整、修改,聚焦信息报告工作环节,删除重复内容以及信息审核、对外发布等非信息报告工作环节内容。

附件:
《新疆民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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