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通用航空活动安全,规范通用航空活动安保管理工作,民航局公安局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性活动的各运营人、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应当在运输合同或客票中列明《目录》要求,或在企业网站及航站楼内、安全检查区域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本《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性活动。其中:

  一、经营性定期载客运输活动(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旅客、参加空中游览、个人娱乐飞行(体验飞行等)、跳伞飞行服务的人员不得携带《目录》所列禁、限带物品登机或进入机场控制区。

  如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旅客因个人自用需携带《目录》所列限带物品中的锂电池,应当提前申报,经短途运输企业同意后方可携带。

  二、经营性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旅客,不得携带《目录》所列禁带物品登机或进入机场控制区;需携带《目录》所列限带物品的,应当提前申报,经运营人同意后方可携带。

  三、除上述活动之外,开展其他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所携带物品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飞行活动任务需要。

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弹、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钢丝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10、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或者锂含量超过8g的锂电池;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

  (一)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四)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五)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以及备用的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或者锂含量超过2g不超过8g的锂电池(最多 2 块);

  (六)单体容器容积超过100ml 或总量超过1L的化妆品、单体超过100g(100ml)或总量超过1kg(1L)的牙膏及剃须膏、婴儿液态乳制品及糖尿病等各类疾病患者的液态药品及其他一切液态物品。

  (七)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等于70%的酒精饮料。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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