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打卡驾驶舱”事件的多维度思考

        2019年11月,“网红打卡驾驶舱”事件在网络的助力下快速传播、发酵并引发一系列探讨。事件本身很简单,某年轻女性将一张自己端坐驾驶舱并微笑摆拍的照片发布到网上,流量大增的同时,更多的人质疑,这架飞机是否在飞行中?飞行中的驾驶舱可以随便任由非工作人员进出吗?这种行为会不会影响飞行安全?机长允许该女性进入驾驶舱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罚?很快,飞行领域专家就从照片中的驾驶舱情形看出端倪,指出该飞机应在飞行中,且进入驾驶舱的人员有严格规定。舆论一片哗然!

  11月4日下午,桂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航空)发布《关于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的事件说明》称,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2019年1月4日桂林航空GT1011桂林-扬州航班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桂林航空的相关管理规定,针对机长违反民航规章让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的行为,桂林航空决定对当事机长处以终身停飞的处罚,对于涉事的其他机组成员处以无限期停飞并接受公司进一步调查。11月5日,一份《关于给予桂林航空乘客进入驾驶舱违规事件责任人处分的通报》被曝光,该份文件显示除涉事机长被终身停飞外,桂林航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维修副总经理等多名高层也因此事被处分并扣罚工资。

  民航局11日回应桂林航空事件时表示,桂林航空女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事件,涉事机长违规允许不具备资格的安全人员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进入到驾驶舱,甚至坐到飞机舱位置上拍照留念。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章规定,对飞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是典型的故意违章行为。民航局将根据事实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所在航空公司及涉事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该事件由公众发现、质疑,民航进行回应、处理,似乎就此完结,然而这个事件本身却反映出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思考1:民航规章的违反与处罚

  该事件引发的最直接的思考便是允许该女性进入飞行中的驾驶舱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处罚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得到大幅提升,围绕公众事件,人们首先会对行为予以法律评价--合法或违法。什么人可以进入驾驶舱,我国民航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5)中有明确规定。该规章第121.545条规定了进入驾驶舱的人员的限制:

  (a)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

  (1)机组成员;

  (2)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3)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4)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b)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下列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1)正在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2)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3)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4)其他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该员得到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批准;

  (5)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其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或者计划、或者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此人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并且已得到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6)该飞机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其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并已得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运行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121.763条规定合格证持有人有违反上述规则的规定,未能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对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且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合格证持有人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于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航空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亦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可见,该女性并不属于规章允许进入驾驶舱的人员,故而,其进入驾驶舱的违规行为,桂林航空可能会被民航局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航班机长或相关人员,如航空安全员可能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思考2:安全是民航立法之目的和保障

  安全就是民航的生命和第一要务!不少民航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都源自事故带来经验教训,可以说,用鲜血和生命促进了民航法治完善。如机上吸烟导致航班起火坠毁促进立法禁止机上吸烟等。以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为例:1994年,俄罗斯AF593号航班机长让15岁的儿子进驾驶舱体验飞行,后者操作行为导致自动驾驶取消,飞机失速坠地,最终机上75人全部罹难。随意进入驾驶舱也给空防安全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毫不夸大地说,守住驾驶舱是空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历史上,不乏有劫、炸机犯罪分子采取一切手段进入驾驶舱、冲击驾驶舱,控制飞行员而得逞的案件。因此,“9.11”事件以后,为保证飞行安全,防止非法干扰,全球几乎所有的民航客机驾驶舱门都进行了全面加固,不仅舱门是防弹材质,也增强了安保功能。从驾驶舱外使用暴力方法强行破坏舱门进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然而,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为此,民航法律有必要对进入驾驶舱的人员予以限制,避免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危及航空安全。

  思考3:机长权力的行使和禁止权力滥用

  有人提出质疑,机长是飞机上的无冕之王,上述规章也有提及“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可以进入驾驶舱,那么机长是否有权允许该女性进入驾驶舱呢?从规章立法目的--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以及文字解释,该女性显然不属于进入驾驶舱是对于安全运行必需或有益的人员,非但有益,而是有害!此事件中,机长允许该女性进入驾驶舱并非机长权力的正当行使,而是权力的滥用,其行为构成违法(上文已有论述)。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航空出行已经为更多人所选择,人们对民航的认知也逐步提升,包括对机长的权力已经有了模糊的认识,尤其是川航英雄机长刘传健的力挽狂澜让人们真切感受到机长的能力和权威。机长无所不能?机长权力无限大?大到可以违反规章制度允许妻子或者女友进入驾驶舱?看来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一下机长权力。

  机长权力是机长履行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纪律,保证航空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在一国领空内飞行,机长的权力由该国的国内法赋予;进行国际飞行,机长的权力还必须有国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早在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就专门以第三者赋予机长权力,可概括为:

  (1)对机上人员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的权力;

  (2)可以请求(要求)或授权机组成员和旅客协助的权力;

  (3)对危害飞行安全、违反纪律的旅客,机长有令其下机的权力;

  (4)对某人在机上实施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时,可以将该人移交降落地国的主管当局的权力。

  我国《民用航空法》概括规定了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第44条第2款)。具体规定机长具有下列权力:

  (1)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第45条条2款)

  (2)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第46条第1款)

  (3)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第46条第2款)

  (4)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第47条)

  (5)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第48条)

  另外,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中亦有相关规定。

  概言之,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赋予了机长这一治安权力(公权力),赋予机长法律上的权威,是确保航空器内全体人员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维持航空器内的纪律和正常秩序,以保障机长履行职责,果断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正确处置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全面地完成所肩负的任务。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机长正确履行职责,确保航空安全和秩序。尽管,机长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林林总总,偶有杂音,如机长拒绝输液旅客乘机僵持五小时,机长与旅客争执心情不好拒绝飞行等,但无可辩驳的是,权力的行使以确保安全和秩序为目的,而非其他;再次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违反规章制度不是权力的正当行使而是权力的滥用。

  思考4:人情与规则的取舍

  乡土中国,人情社会。五千年的历史积淀出中华悠久和厚重的文化。讲人情,重义气是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这种情义会因人的联系自发地产生在任何大小环境之中,“难为情”、“不好意思”、“抹不开面子”、“低头不见抬头见”是惯常表述。这种情义某种程度上可以促使人们增进了解、团结、合作,和谐,有利于工作的展开;但某些时候,尤其是当人情与规则发生冲突时,也让人颇为纠结。如何取舍根源上就是情与法的对峙。构建法治中国,培养法治信仰,本不应为该问题所困惑,然而,人情社会几千载,岂是朝夕可改。对于什么人可以进入驾驶舱,相信副驾驶、乘务员、空保员必定了然于心,然而,面对具有权威的机长,明知机长违规,能否有勇气依规“挑战”机长权威;在人情社会下,考虑长久和谐关系,能否“撕破脸皮”不给机长面子,坚持依法行为?我仿佛看到他们无奈的选择。正如2018年7月发生的东海航空公司机长允许其妻子三次进入驾驶舱事件,最终民航中南管理局对机长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保卫员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乘务长也被予以相应处罚。机组资源管理要实现相互监督检查、相互配合促进以实现航空安全和效率。明知违法而不制止,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然该罚,但在今日的中国还有多少起事件没有被发现呢?法治信仰培育漫长,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思考5:普及民航知识和法律、提升全社会道德法治水平

  人都希望被称赞,这是人尊重需求、自我需求满足的体现,或许也是人的弱点。网络的兴起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甚至思维方式。为获得别人赞誉(点赞),或者附带经济利益,网红出现了。为获得流量,网红们不遗余力、别出心裁,越独特越稀有越显珍贵,越容易被关注。民航虽然只是交通运输中的一个小分支,仅百余年历史,然而自然的特性,加天生的优越,再加上于国的战略地位使得她娇小金贵充满了神秘色彩。神秘助长了趣味,任何风吹草动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少人如同看娱乐新闻一样对民航事件评头论足;神秘催生了无知,无知带来了破坏,正如往发动机抛硬币祈求平安一样,与其说是愚昧惹的祸,不如让无知来背锅。对美女而言,凯迪拉克前的穿金戴银远不及飞机前的飒爽英姿,白宫门前的打卡更比不上端坐驾驶舱来得绚烂夺目。于是,该女性顺理成章成为网红了,或许她预料到这个结果,或许她也根本没有预料到这个结果。被她拖下水的不仅有机长、机组人员、桂林航空自上而下的领导,还有关注这个事件的网友们。网友何罪之有?有!如果人们对民航多点认知,早知道驾驶舱不是想去就去的地方,就不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打卡驾驶舱将一干人拖下水;早知道哪里打卡都是风景,心灵美最美,怎会有炫耀神秘、特权的市场。俗话说,没有买卖便没有杀戮,对应于此,没有好奇与需求,便没有炫耀。可以说,网友们的价值观激发了网红的不良打卡行为。当公众提高对民航知识和法律的认知,当公众积极提升自身道德修养与法治意识,当整个社会培养起信仰法律、崇尚道德的风气,自觉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相信那时驾驶舱便没有神秘,没有炫耀,只有规范,只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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