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空运包装

许多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的安全需要,制定了适合本公司的规定,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做出规定:“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危险货物必须组合包将,禁止单一包装,属于I、II、III类包装的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必须使用足够的吸附材料,以能吸附所有内包装的内装物。”伊朗航空公司规定:“不予收运含不同UN编号或包装类别的组合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的危险货物”。其还规定:“所有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的标记必须用英文,如果始发国要求除英语外的其它某一语言作标记,那么两种语言须同样醒目。” 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规定:“如主容器装有少于50毫升的液体危险货物,不包括感染性物品或装有放射性材料,那么必须在复合包装及单一包装上有使用方向标签。

  若一种危险品既有主危险又有副危险,而且在包装上只能货机运输,那么这种危险品包装件新加坡航空公司拒绝接受。空运危险品的要求甚严,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危险货物未经正确分类,备有文件鉴定合格,己有说明,经过包装,印有唛头,附有标签并处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待运状态,任何人不能提供或接受国际民航空运,如果有人按本规则的要求代表空运危险货物的交货人或承运人,那么他必须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危险货物未按本规则的要求受理、搬运和运输,任何人不能将其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未根据本规则要求进行制造、加工、做标记、维护修复或修理,任何人不能将其贴标签、刷唛头,进行鉴定或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提供使用。

  若有些危险货物不符合技术规则,但是量少,则可视作“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这种危险货物在数量上受限制,在包装方面也有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为了使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能成功地应用,以及达到这些规定的目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危险有关人员的重视和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所以要通过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有计划地持续地首次及重复培训,培训课程内容有14项,其中有二项是关于包装方面的,一是“包装规则”。二是“一般包装要求”,这两项课程的培训要求发货人及代理商、打包商、负责货物接收的承运人工作人员及代理商、办理货物手续的除承运人外的代理商工作人员参加,在经过培训后要进行考试,签发证书以确认考试己圆满结束。在24个月的期间内,必须对以前的培训进行重复培训,以确保掌握最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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