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087万,套取公款783万,南航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刘国军一审获刑14年

1月30日,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国军受贿、贪污一案,对刘国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刘国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刘国军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刘国军利用担任北方航空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南航海南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南航深圳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机供品供应、工作调动和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87万余元,其中3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2007年至2013年,刘国军利用担任南航海南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出差、接待、协调工作等需要用钱为由,安排南航海南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虚列出差费、接待费、协调费等费用,虚开发票,经刘国军签字同意报销后,从南航三亚分公司、南航海南分公司、海南南方航空工贸实业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币783万余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刘国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犯罪数额均特别巨大。鉴于刘国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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