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民航局对现有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对于49项证明事项予以直接取消,改为民航局自行核验。对于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选取与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5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现将民航局取消的证明事项(附件1)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件2)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1 民航局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序号 | 证明用途 | 适用情形 | 证明名称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 1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申请许可 | 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2 |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 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内(不含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 | 申请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3 | 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及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 | 境内主体申请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
| 4 |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5 | 航空器适航证 | ||||
| 6 | 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 ||||
| 7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许可证变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8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申请许可 | 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9 | 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证 | ||||
| 10 | 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 ||||
| 11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 ||||
| 12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 ||||
| 13 |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 申请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14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 ||||
| 15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 | 申请许可 |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16 |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 申请许可 |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17 |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办理 | 申请许可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18 |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实验类适航证 | ||||
| 19 |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 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 | 管制员执照增加执照类别签注 | 管制员执照复印件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20 | 管制员执照增加英语等级签注 | 管制员执照复印件 | |||
| 21 | 管制员执照增加英语等级签注 | 管制员英语等级考核合格证明 | |||
| 22 | 许可证变更 | 管制员执照复印件 | |||
| 23 |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 申请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24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
| 25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 ||||
| 26 |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 | ||||
| 27 | 时刻确认件 | ||||
| 28 | 航权证明 | ||||
| 29 |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 ||||
| 30 | 适航证 | ||||
| 31 | 无线电台执照 | ||||
| 32 | 飞行人员执照 | ||||
| 33 | 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 ||||
| 34 |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 申请许可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35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 ||||
| 36 | 运行合格证 | ||||
| 37 |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 ||||
| 38 | 适航证 | ||||
| 39 | 无线电台执照 | ||||
| 40 | 飞行人员执照 | ||||
| 41 | 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 ||||
| 42 |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 |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 |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 通过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申请人不再提交材料 |
| 43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 学生驾驶员执照申请 | 有效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44 | 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 |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 |||
| 45 | 获得相应签字后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纪录本 | ||||
| 46 | 获得相应签字后的飞行技能训练飞行纪录本 | ||||
| 47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 申请许可 |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标准适航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48 | 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24位地址编码申请 | 申请编码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 由民航局内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 49 | 民用机场场面运行车辆及地面监视系统的民用航空24位地址编码申请 | 申请编码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由民航局内部自行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申请人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 |
附件2 民航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序号 | 证明用途
(许可事项) |
适用情形 | 证明名称 | 备注 |
| 1 |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 已开通国际航线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 航线涉及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证明 | 1、登录“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系统”-公告栏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www.caac.gov.cn)-办事大厅-本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附件,即可下载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 |
| 2 |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 | 人员执照补发 | 所在单位出具的人员执照遗失证明 | 1、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www.caac.gov.cn)-办事大厅-本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附件,即可下载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并重点核查多次频繁申请补发执照的情况。 |
| 3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资格认定 | 人员执照补发 | 所在单位出具的人员执照遗失证明 | 1、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www.caac.gov.cn)-办事大厅-本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附件,即可下载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并重点核查多次频繁申请补发执照的情况。 |
| 4 |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 申请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 | 用户关于可靠性验证期间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 1、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www.caac.gov.cn)-办事大厅-本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附件,即可下载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通过后续技术审查环节(合格审定)进行核查。 |
| 5 |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届满申请换发 | 用户关于近6个月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 1、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www.caac.gov.cn)-办事大厅-本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附件,即可下载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通过后续技术审查环节(合格审定)进行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