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内航线航班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59号令),落实《关于民航系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家经济增长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计发〔1998〕97号),切实加强国内航线航班管理,合理安排航线和航班,实现航空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现就加强国内航线航班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59号令),落实《关于民航系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家经济增长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计发〔1998〕97号),切实加强国内航线航班管理,合理安排航线和航班,实现航空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现就加强国内航线航班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必须进行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分析。自1998年7月1日起,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详细的市场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报告。报告中还应包括同一市场中其他空运企业和其他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情况、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购买力水平及旅游市场等情况。不能提交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报告的,将不予审批其航线经营许可。

  二、空运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航线经营许可安排航班。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在连续两个航季内未安排航班运营的,其航线经营许可自动失效。自失效日起一年内,一般不再批准该空运企业申请的同一航线经营许可。

  三、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暂停或提前终止航线经营。空运企业暂停或提前终止航线经营时,应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企业和其他空运企业在该暂停或提前终止经营的航线上现有航班安排和经营情况,暂停或提前终止该航线经营的理由等。

  四、鼓励空运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签订联营协议的空运企业在联营航线上增加航班班次、协调时刻时,予以优先审批和协调。在联营航线上,一般不再批准未参加联营的空运企业增加航班班次和进入经营。

  五、鼓励空运企业在多家共同经营的航线上建立市场协调机制。共同经营某一航线的各有关空运企业,由基地空运企业牵头,建立固定的市场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相互交流市场信息和航线经营等情况,定期或随时就运力安排和运价进行协调并签订协议。

  六、空运企业应将联营协议和建立市场协调机制的情况报民航总局和有关地区管理局备案。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空运企业联营协议和市场协调机制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民航总局。

  七、在多家空运企业共同经营的航线上,平均航班客座率、载运率极低时,为避免运力虚耗,鼓励空运企业互相协商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暂停部分航班,对暂停航班的航线经营权、已获得的时刻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权予以保留。

  八、在多家空运企业共同经营的航线上,平均航班客座率、载运率极低而空运企业又不能通过协商自愿暂停部分航班时,民航总局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航班或指定有关空运企业退出该航线。对取消航班和退出航线的空运企业的航线经营权、已获得的时刻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权不再予以保留。

  九、鼓励空运企业积极开辟新航线,特别是开辟新机场、老少边穷和中西部地区独家经营的新航线。此类新开航线,在六个连续航季内一般不再批准新的空运企业进入经营。如因经营该航线的空运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时,可允许新的空运企业进入经营。

  十、鼓励空运企业开辟货运航线,经营货运航班。空运企业可申请跨地区、多个经停点的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安排航班计划。在获准经营的货运航线上,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和安排加班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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