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二)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签订原始资料提供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资料。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

六、将第八十七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未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项:“(二十五)影响空中航行的冲突区,包括有关该冲突威胁的性质、范围和后果”。

七、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满足跑道表面状况通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

“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原始资料自动失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新的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根据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发布雪情通告。”

八、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雪情通告自动失效。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新的跑道表面状况报告原始资料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上一份雪情通告同时失效。

“雪情通告出现错误时应当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不得签发雪情通告更正报,错误的雪情通告同时失效。

“失效的雪情通告不得作为运行依据。”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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