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和通航业界正在热切关注由空管委发布的《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引起热议。意见稿从空域分类划设、空域准入使用、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相关服务保障、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等五大方面,就未来我国真高1000米以下低空空域的管理使用进行了详细、有实操性的规定,将成为未来我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该文件的出台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低空开放进程,促进通航产业的发展,向2015年实现低空全面开发的目标更进一步。
试行稿具有高起点、权责分明的特点。一方面,试行稿对飞行硬件以及空管硬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结合空域对飞机的硬件配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管制空域飞机需要配备甚高频、无线电仪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主要由多地面站和机载站构成,以网络、多点对多点方式完成数据双向通信)等设备,在监视空域飞机则需配备甚高频通信和ADS-B设备,从一定程度上说,ADS-B已经成为标准配件。此外意见稿还对飞行服务站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要求。国家应适当投入,由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管理,民航管理部门则负责行业监管。此举有望掀起另一股通航基础设施投资的热潮。另一方面,试行稿提出了联合监管处罚机制,并对民航、公安、海关、工商、体育、气象、军队等各部门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权责分明,这为试行稿今后的施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意义重大,因此试行稿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一,赏罚机制有待健全。在文稿通篇的陈述中,对于处罚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倡通过各种方式举报违法行为,但是却没有奖励举报人的相关内容。建议在正式文稿中加入对举报人的奖励措施。
第二,飞行计划审批时限有待进一步缩短。文稿中提及,飞行计划审批时限有些滞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通航发展需求,尤其是公务机及通勤业务的发展需求。希望在正式文稿中可以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例如,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改为起飞前两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一小时批复。
第三,无人机的惩罚需要进一步完善。无人机由于其特殊性,很多条款对无人机飞行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例如,停飞或暂扣飞行执照对于无人机操控者几乎不适用。建议在正式文稿中对于无人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特殊备注,更加注重经济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进一步规范无人机业务的发展。
第四,可适当调整低空空域的高度范围。民航客机大部分在6000米以上的高空飞行,文稿中对低空空域的范围规定为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经批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高度范围。文稿中采用的真高客观上要求所有飞机都装配无线电设备,且真高1000米也并不利于通航作业以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建议将真高1000米改为海拔4000米,且在山区和高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度范围,这样更加有利于通航的发展。(本文发表于《中国民航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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