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崔大庆)自2025年4月1日起,《通用机场管理规定》(CCAR-138)正式施行。《规定》共分8个章节、79项条款,涵盖总则,场址管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安全和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规定》立足于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为地方事权的总基点,以安全发展为前提,坚持分类分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原则进行编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减少制度性约束。按照建设规模、保障载客人数和是否对公众开放,分类分级提出管理要求。
一、分类分级的管理思路
在建设阶段,按照飞行场地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三个类别,并依据飞行区指标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在机场许可和备案阶段,按照社会属性是否对公众开放,划分A类和B类通用机场,分别进行许可和备案管理。其中A类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B类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根据机上所有人数,A类通用机场进一步划分为A1、A2两级。A1级可以为机上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其余为A2级。
二、机场场址的管理要求
通用机场的选址是机场建设阶段的组成部分,选址及场址的审批均属于地方政府属地事权。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参与通用机场的选址过程,仅在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场址过程中,向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行业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仅针对场址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以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出具行业意见。《规定》明确了场址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新建机场、以及改扩建机场的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等内容。
三、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
在工程设计环节,《规定》明确飞行区指标Ⅰ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通用机场,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实施环节,《规定》强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质量监督环节,《规定》提出以机场道面建设为主体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质监机构办理质监手续,并提交施工图备案;对于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等,仅要求机场的标志标线符合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程验收环节,《规定》未要求通用机场实施行业验收许可,仅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民航质监机构应当同步对其受理监督的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四、机场命名的管理要求
通用机场的命名由民航局负责管理。《规定》明确通用机场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由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组成,并规定了专名管理的基本规则。
五、机场许可的管理要求
A类通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规定》明确机场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申请许可的材料要求,使用许可证和机场使用手册的审核程序,以及使用许可证变更、注销,以及机场使用手册修改的要求。
六、机场备案的管理要求
B类通用机场实施备案管理。《规定》按照社会属性是否对公众开放,分别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即,如开展载客、经营性载人业务,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机场,均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而无载客或经营性载人业务的机场,则统一进行备案管理。
七、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规定》重点关注对公众开放的A类通用机场,对于不对公众开放的B类通用机场则仅要求满足基本运行需要。主要内容包括飞行场地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停泊区)管理、净空管理、电磁环境保护、鸟击防范、施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内容。
八、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
《规定》按照通用机场的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对A类通用机场,地区管理局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B类通用机场,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抽查。《规定》强调行政相对人配合检查的义务并加强社会监督。《规定》要求通用机场公开基础信息。明确通用机场名称、类别、主要起降机型及机场运营人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和使用,提升通用机场的公共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