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云南机场执行打火机及液态物品新规定

  按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个机场将于2008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

  按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个机场将于2008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

  新规定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安全火柴)乘机,但严禁置于托运行李内交运。供打火机使用的打火机油(气)、火石、油棉等属于危险品的,不得随身携带登机。

  火炬式打火机(表现为该打火机燃烧时可产生笔直细长的针头状火焰)不属于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乘机的范围,亦不得放于托运行李内交运。对于具有收藏价值或者价值昂贵的打火机(含ZIPPO品牌),若旅客自愿放空打火机油(气)、去除火石、油棉等,使打火机不能正常点燃时,经安检值班领导批准后,可允许随身携带。

  液态物品的限制携带措施仅限于乘坐民航班机的旅客。受限制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体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单体容器容积超过50毫升的液态物品要经过开瓶、仪器检查等安检方式。

  旅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中必需的液态药品乘机时,需出示医师处方或者医院证明,数量可根据航程确定。对不需要医生处方的OTC类液态药品,且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准予携带,但液态药品总量不能超过1000毫升。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可随身携带航行旅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具体数量可根据航程时间判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液态物品乘机,但可办理托运手续,原则上托运总量每人不超过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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