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确保烟台莱山国际机场的空防和地面安全,2010年7月,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8月4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保障民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
为有效治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违规施放孔明灯的行为,消除飞行安全影响,确保飞行安全,市口岸办公室牵头,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采取了这次拉网式治理行动。当晚19:40工作人员从烟台山出发向东,在滨海广场、滨海路、第一海水浴场进行排查。在滨海路上,一对青年男女在摆摊销售孔明灯,机场安监部的工作人员对其宣讲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执法人员告知其以后不得销售;在第一海水浴场,有人在燃放孔明灯,执法人员进行了劝阻;对正在销售的孔明灯,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收缴。另一组在烟台大学一带巡查的执法人员,没有发现燃放孔明灯的情况。联合执法将不定期进行,以彻底消除孔明灯对空防安全的影响。
据了解,孔明灯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宁波、汕头、三亚、海口、昆明、成都、青岛、烟台等机场正常飞行都受到其影响。从本次烟台联合执法情况来看,缺少处罚依据是制约根治孔明灯的主要原因,因为《民航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升空物体的规定和处罚都比较模糊,而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罚款2-10万元”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亟需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调研上报,力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中增加相关处罚条款,或者出台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法规。

工作人员在滨海广场巡查

在滨海路上发现一摆摊销售孔明灯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

购买孔明灯的游客。外地游客很难得知此处禁止燃放孔明灯。

执法人员展示查缴孔明灯,都是“三无产品”,对消防和空防安全都造成极大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