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 08 破 3 号
本院根据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裁定受理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华越无人机技
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须江路 51 号财富中心 2 号楼 7
楼,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叶
丽霞、童佳慧;联系电话:15857089228、18367076330),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
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浙江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
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
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
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
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
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在本院十一法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式调整的,
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