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NCZ00073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级2025年宁夏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及监管平台项目2025年宁夏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及监管平台项目的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0734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级2025年宁夏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及监管平台项目
分包名称: 2025年宁夏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及监管平台项目 分包类型: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4730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专家论证或集体决策或政策依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须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声明函或声明函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三、商务要求














































四、技术要求



  
  















标的清单(货物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是否进口 标的详细参数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备注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
1 A02080199-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 2025年宁夏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及监管平台项目 1 4730000.00 标的1-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详见公开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



<!--

标的详细参数:

详见公开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

-->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验收方案附件):验收方案.docx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评审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30.0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类似业绩 5.00 提供近三年(2022年3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
注:以上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提供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供的或所提供材料无法辨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人员配置 5.00 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2.项目团队成员具备通信高级职称(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等)或计算机软考高级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与管理师等)的,每有1人具备得1分;具备通信中级职称(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或计算机软考中级职称(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等)的,每有1人具备得0.5分;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
注1:同一人员不得重复得分;
注2:同一人具备多个证书的不得重复得分;
注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清晰扫描件并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所提供人员证书未在有效期内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 技术响应情况 25.00 招标文件中带“★”项技术指标、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的得25分;
2.非“★”项技术指标、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注:技术偏离表中所有带“★”的技术参数,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产品彩页、功能截图、官网截图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标明页码,未按要求提供或不满足要求,以及无法证明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5 项目理解 10.00 针对投标单位对项目理解,从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总体架构、实施思路、项目重点难点分析4项进行评分:
1.总体目标:对项目总体目标理解准确,完全涵盖采购需求的,得2分;总体目标认识片面、理解存在偏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总体架构:项目总体架构思路清晰,描述详细的得2分;总体架构不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3.实施思路:项目实施思路清晰,条理清晰的得2分;思路模糊、条理杂乱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对项目关键技术及难点分析理解到位,解决方法高效的得4分;项目理解到位、解决方法有效的,得3分;项目认识有缺陷、解决方法有漏洞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6 项目实施方案 13.00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提供的整体系统实施方案、组织计划、项目实施人员情况、质量保证方案、验收方案进行评分。
1.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系统实施方案全面,完全涵盖采购需求的,得3分;方案描述片面、方案内容与采购需求存在偏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组织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计划流程、条理清晰,时间进度安排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3分;流程模糊、条理杂乱、时间进度安排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3.项目实施人员情况:整体系统项目实施人员情况安排合理完备的得2分;实施人员安排不合理完备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4.质量保证方案:整体系统质量保证方案合理、可行性高得3分;质量保证不合理、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验收方案:验收方案详细全面完善,可行性高的得2分;方案描述片面、内容不完善、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7 培训方案 5.00 根据培训方案中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1.培训方案:投标人应提供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列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得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2.培训内容:培训涉及原理、操作、维护、及信息安全和保密等详实内容,得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3.培训教材:提供培训教材的得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4.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的,得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5.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专门考核,确保培训效果的,得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8 售后服务 7.00 根据售后服务承诺函、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要求等情况进行评分。
1.售后服务承诺函: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应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明确售后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得1分,售后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年限2年及以上,并承诺在服务期内不经采购人同意不替换的加1分,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3.质保期要求: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整体质保承诺并出具承诺函,投标人提供超过质保期要求的售后服务,每超过规定质保期1年的加2分,满分4分。
注:以上承诺函附于投标文件中须电子签章,否则不得分。
合计: 100.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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