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直升机在我国的使用才刚刚开始,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警航事业的"软件"没跟上,相关的规章制度、飞行条例没出台等。以下是我们对存在问题的一些思考。
1.警用直升机的出现对警务活动的开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对出警方式、办案手段等都有巨大影响。但相当一部分领导对警用直升机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只是把它简单的看成是一种高科技的交通工具,等同于其他警用装备,使用起来随意性较大,埋下了安全隐患。
2.警航对空域没有控制权,航空管制的主动权掌握在空军和民航手中。警航的飞行活动必须向空军申报计划,与民航协调飞行冲突。还有天气条件、驻场部队的保障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都使警航的飞行活动相当被动,严重影响了警航的快速反应能力。
3.警用直升机在各地的发展不平衡。不菲的购机费用及维护费用使得一般地级市公安局望机兴叹,西部地区尤甚。实现不了警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联系就很难形成警航网络,这严重影响了警用直升机效能的充分发挥。
4.多警种联合作战时,地、空协同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5.机队规模偏小。目前,全国的警用直升机都是小型机,载重量偏小,只能承载2到3名空中特警,很难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力量,且直升机载油量不大,限制了其航程和续航时间,威力大打折扣。
6.机场选址困难。大多数警航单位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机场,受制约的因素太多,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也不利于警航的进一步发展。
7.没有专业补贴,不利于人才吸收与队伍的稳定。目前从事警航事业的专业人员没有专业补贴,待遇按公务员标准,不管跟民航还是跟空军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