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08-19   索 引 号:FA200-C0000-2009-111 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08-19
  索 引 号:FA200-C0000-2009-111 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飞行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2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3  应急救援小组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发布

  3.3  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6  现场处置

  4.7  对外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8  应急终止

  4.9  善后处理

  4.10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人力资源保障

  5.4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名词解释

  8.1  航空器

  8.2  航空器运行

  8.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8.4  人员死亡

  8.5  航空器失踪

  8.6  航空器损坏

  8.7  人员重伤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及《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下列事故: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发生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运行中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相撞事故;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明确职责、快速反应;常备不懈、资源共享”的原则。

  1.5  飞行事故分级

  飞行事故等级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人员走下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飞行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较大飞行事故(Ⅲ级)、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5.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100人以上;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0人以上;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亿元以上。

  1.5.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死亡3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

  (4)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视为飞行事故。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市政府建立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为:市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口岸委、外办、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等组成。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1.1  市经贸委: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2.1.2  市安监局:负责或参与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机场安全工作的督查。

  2.1.3  市公安局:担任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任务,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1.4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的车辆运输保障工作。

  2.1.5  市卫生局:负责救治伤病员及卫生防疫工作。

  2.1.6  市环保局:负责因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2.1.7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遇难者家属、亲友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2.1.8  市口岸委: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9  市外办:负责事故中涉及外事情况的协调工作。

  2.1.10  市消防支队:负责灭火及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1  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2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助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2.1.13  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计划;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及时报告航空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是否启动航空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根据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2.1.14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2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南通兴东机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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