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坠机”频繁,安全隐患亟需法治规范

10天两次“坠机”?就发生在泉城广场!近日,泉城广场接连两次发生无人机坠落事件,由于济南无人机管理存在法规空白,在监管上有一定难度,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科技进步,使无人机在各领域得以广泛应用,不过,凡事都有二面性,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无人机的监管失序情况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笔者以为,消除无人机安全隐患关键在法治。

首先,无人机监管日益被各国纳入法治规范范畴。在美国,无人机飞行时在飞行高度、禁飞的敏感区、飞越闹市区、动物园上空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而且无人机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在一个专门网站上注册,并将个人信息粘贴在无人机机身上,否则将面临高达 25 万美元的联邦刑事处罚和3年的监禁;在日本,除像美国一样在飞行高度、禁飞的敏感区域、违法处罚等方面有相关规定外,日本还为一些警察局配备了“捕猎”的无人机;此外,在无人管理上,俄罗斯也不甘落后,在去年12月30日,无人机管理条例被正式加入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

其次,我国无人机使用亟需用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民用航空局正在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但这并不足以真正达到全面规范无人机使用的目的,这是因为:一是无人机使用影响的不只是空管领域,它还涉及政治、军事、公共财产、个人生命财产及隐私等相关可能侵权的领域;二是无人机属私人财产,在进行规范时,不管是没收还是击落,都需要有法律依据;三是关于无人机使用的相关制度许可、使用无人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可对无人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也需相关法律填补制度空白;四是对无人机使用引发的民事侵权,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处理及双方当事人如何举证等同样也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说明等。

由此可见,消除无人机安全隐患并不只是国家民用航空局一家部门的事,这需要将无人机监管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立法规范。另外,为更好规范无人机使用,笔者以为不妨将实名制、无人机使用黑名单等制度纳入立法规范,以便能让无人机使用者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让科技在规范有序的发展进程中造福于民。(作者: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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