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网讯:近日,新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正式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生效实施。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工作。

修订前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6日公布,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依法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及近年来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变化,为更好地适应民用航空运输发展需要,便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更好开展经营活动,《规定》于2014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规定》共7章51条,与原规章相比,修订后的《规章》遵循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原则,按照“先照后证”的管理方式,对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另外,为减轻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负担,新版《规定》取消了经营许可证上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复的内容,即不再载明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仅保留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有关内容。同时,参照工商部门以年度报告代替企业年检的做法,并借鉴上市公司年报制度,新版《规定》取消了经营许可证的3年有效期限,改为长期有效,通过年度报告加强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原规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准入后的持续监管内容较为笼统、存在重准入轻监管的问题,新版《规定》专门建立了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动、决定暂停运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及时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此来强化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风险评估,搭建市场监管平台,开展风险预警,加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后的持续监管。与此同时,《规定》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明确了经营许可证失效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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