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网讯:8月8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航线航班资源配置和使用行为,提升航线航班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民航局与港澳台民航主管部门的相关备忘录,我司起草了《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意见稿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司,同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至工作邮箱。

  传真:010-64018065

  电子邮箱:guoneichu@caac.gov.cn

  附件: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航局运输司

  2019年8月2日

  民航局指出,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航线航班资源配置应有利于促进两岸四地间人员经贸往来与交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有序竞争原则。鼓励空运企业在市场容量受限的港澳台航线上适度竞争,民航局应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确保行业又快、又好、健康地发展。

  (三)效率最大化原则。实现航线航班资源最优配置,鼓励空运企业充分使用航线航班资源。鼓励在主运营基地或运营基地实施枢纽运营,打造基于功能定位的航空枢纽。

  (四)提升综合竞争力原则。支持运行品质较高的空运企业经营,鼓励空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

  港澳台航线根据航线航班资源情况分为一类航线和二类航线。一类航线指承运人数量或航班数量均无限额的航线。二类航线指承运人数量或航班数量存在限额的航线。民航局根据航空运输安排及管理需要公布、更新二类航线的目录。

  申请港澳台一类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无需预先向民航局提出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申请,可直接向民航局申请航线经营许可。

  申请港澳台二类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按照民航局配置程序要求,向民航局提出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需求申请,并根据民航局做出的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结果方案,向民航局申请航线经营许可。

  已获得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可在换季工作期间按照民航局安排统一提交航班计划备案申请,或在航季中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航班计划备案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季中航班计划备案申请应于执行日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程序参照《国内航线航班备案程序》执行。

  空运企业可按照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签署的安排、协议、备忘录以及相关共识,申请在港澳台航线上安排加班或包机航班计划。除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不得在有定期航班经营的航线上安排包机。对于包机数量有额度限制的市场,优先保障已运营航班,剩余额度按照附件1的办法配置。

  空运企业应在民航局公布港澳台航线航班资源配置结果方案30日内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确定初步开航日期,原则上计划开航日期应在申请之日起60天以内。逾期未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的,民航局将收回相关航线及班次。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港澳台二类航线经营许可所注明的开航日期安排航班计划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0日。60日后仍不能安排航班计划的,民航局将宣布该经营许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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