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拟第六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公告,拟第六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次修订于2017年9月4日由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各合格证持有人已陆续完成补充合格审定工作,按照新的规章要求实施运行。根据补充合格审定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行业意见,为了解决部分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法本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对《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研究。

  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人员和机构

  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内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的现状,在121.43条中调整并明确了总工程师兼职的要求。

  二、副驾驶进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能力建设,将组类I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50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800小时。

  三、疲劳管理

  根据我国航空公司机队客舱构型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调整了3级休息设施的定义,以符合运行实际。另一方面,也根据航空公司排班的实践情况,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避免出现连续5天飞行的情况。

  四、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

  随着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技术发展以及可靠性的不断提高,根据当前实际的运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运行安全水平,将延程运行中对发动机空中停车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

  五、通信和导航设施

  调整了121.629条款的适用对象,从国际定期载客扩大到包括国际、国内在内的所有定期载客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航空公司运行的灵活性。该调整主要是基于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和航空公司运行监控能力提升的考虑,具体如下:一是卫星电话装机已逐渐从原来的宽体机普及到窄体机,宽体机多用于国际运行,窄体机多用于国内运行,如此一来自然需要将国内运行一并纳入考虑;二是航空公司机队基本全部具备ACARS、ADS-B和星基导航能力,即便卫星电话故障航空公司仍可对运行实施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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