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赔偿起波澜 “免责协议”难圆其说

    6月29日,《河南航空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全文发布,调查组认定这起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为“机组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披露详细的空难调查信息和最终结果。其示范意义在于:为中国空难赔偿规则的转变提供了权威的依据。     报告的面世亦使两年来陷入僵局的事故索赔,再起波澜。     事故甫一发生,河南航空公司向44位遇难者的家属提出附带“免责协议”的96万元赔付金额,遭到抵制。其后,家属们展开长达两年的维权。漫长的拉锯战中,不少人耐力耗尽,转而妥协。截至目前,仅有个别家属尚未签订协议,领取索赔金。然而,《调查报告》明确伊春空难系责任事故,这使家属们此前签订的“免责协议”合法性遭到严重挑战。     回溯近十年来国内发生的四起重大飞行事故,武汉空难索赔未能立案;借助到美国起诉而成为中国民航诉讼第一案的包头空难,最终回国审理至今尚无进展。遇难者的善后索赔每每陷于僵局,甚至有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未见结果便已离世。     这些空难索赔的艰难故事,一再揭示中国式空难索赔的症结所在,即中国通行至今的限额赔偿与国际惯例的无限额赔偿协商之间的矛盾,后者体现的理念是对生命无价和人道主义的尊重。     ——编者     一年十个月过去了,姚洪久仍无法消解内心巨大的悲恸。他的儿子姚铁强,31岁第一次坐飞机,搭乘的正是河南航空公司那班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次航班。他的位置是19C,靠近机舱尾部。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在抵达伊春林都机场时,机毁人亡。     “那之后,天天失眠。”姚洪久在2011年底接受了赔付,“因为不想再想,不想再提”。     当日早晨,林雪(化名)一家在一起吃了最后一次早餐,吃了点“豆浆、麦糊烧”后,林雪的丈夫出差前往伊春,也赶上了“那趟航班”。如今,林雪独自担负着照顾儿子和两家老人的责任,仍未接受航空公司的赔付。     2012年6月29日,伊春空难近两周年祭时,《河南航空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公布。     此后,几名自称是河南航空公司的人士多次当面劝说林雪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96万元。“签或者不签,都很茫然。”林雪说。     显失公平的免责协议     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合同,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长达1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让已经获赔的与尚在索赔中的遇难者家属都很纠结。     《调查报告》认定,伊春空难系人为事故: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仍然实施进近;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 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最终导致飞机撞地。     此外,《调查报告》还指出,航空公司对“机长齐全军长期存在的操纵技术粗糙、进近着陆不稳定等问题失察”,以及“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成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好”等问题,亦是构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等主体内容在去年5月已完成,一年后公布,是由于责任追究问题复杂,涉及重大事故善后处理的多方面考虑。     与《调查报告》的审慎发布形成对比的是,2010年伊春空难发生不到一周,河南航空公司就迅速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办法》,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元。该数额构成为:法定的限额赔偿59.23万元(包括生命赔偿与行李等财物赔偿),非法定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近亲属生活补贴以及家属交通食宿补贴费等计36.77万元。     空难索赔中,事故原因是决定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空难非责任事故,将采取法定的限额赔偿。依据原中国民航总局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万元。河南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限额增加至59.23万元,据称是考虑到2006年至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如果空难认定为责任事故,将援引无限额的赔偿,依靠协调解决。

    6月29日,《河南航空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全文发布,调查组认定这起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为“机组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披露详细的空难调查信息和最终结果。其示范意义在于:为中国空难赔偿规则的转变提供了权威的依据。
    报告的面世亦使两年来陷入僵局的事故索赔,再起波澜。
    事故甫一发生,河南航空公司向44位遇难者的家属提出附带“免责协议”的96万元赔付金额,遭到抵制。其后,家属们展开长达两年的维权。漫长的拉锯战中,不少人耐力耗尽,转而妥协。截至目前,仅有个别家属尚未签订协议,领取索赔金。然而,《调查报告》明确伊春空难系责任事故,这使家属们此前签订的“免责协议”合法性遭到严重挑战。
    回溯近十年来国内发生的四起重大飞行事故,武汉空难索赔未能立案;借助到美国起诉而成为中国民航诉讼第一案的包头空难,最终回国审理至今尚无进展。遇难者的善后索赔每每陷于僵局,甚至有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未见结果便已离世。
    这些空难索赔的艰难故事,一再揭示中国式空难索赔的症结所在,即中国通行至今的限额赔偿与国际惯例的无限额赔偿协商之间的矛盾,后者体现的理念是对生命无价和人道主义的尊重。
    ——编者
    一年十个月过去了,姚洪久仍无法消解内心巨大的悲恸。他的儿子姚铁强,31岁第一次坐飞机,搭乘的正是河南航空公司那班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次航班。他的位置是19C,靠近机舱尾部。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在抵达伊春林都机场时,机毁人亡。
    “那之后,天天失眠。”姚洪久在2011年底接受了赔付,“因为不想再想,不想再提”。
    当日早晨,林雪(化名)一家在一起吃了最后一次早餐,吃了点“豆浆、麦糊烧”后,林雪的丈夫出差前往伊春,也赶上了“那趟航班”。如今,林雪独自担负着照顾儿子和两家老人的责任,仍未接受航空公司的赔付。
    2012年6月29日,伊春空难近两周年祭时,《河南航空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公布。
    此后,几名自称是河南航空公司的人士多次当面劝说林雪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96万元。“签或者不签,都很茫然。”林雪说。
    显失公平的免责协议
    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合同,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长达1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让已经获赔的与尚在索赔中的遇难者家属都很纠结。
    《调查报告》认定,伊春空难系人为事故: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仍然实施进近;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最终导致飞机撞地。
    此外,《调查报告》还指出,航空公司对“机长齐全军长期存在的操纵技术粗糙、进近着陆不稳定等问题失察”,以及“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成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好”等问题,亦是构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等主体内容在去年5月已完成,一年后公布,是由于责任追究问题复杂,涉及重大事故善后处理的多方面考虑。
    与《调查报告》的审慎发布形成对比的是,2010年伊春空难发生不到一周,河南航空公司就迅速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办法》,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元。该数额构成为:法定的限额赔偿59.23万元(包括生命赔偿与行李等财物赔偿),非法定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近亲属生活补贴以及家属交通食宿补贴费等计36.77万元。
    空难索赔中,事故原因是决定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空难非责任事故,将采取法定的限额赔偿。依据原中国民航总局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万元。河南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限额增加至59.23万元,据称是考虑到2006年至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如果空难认定为责任事故,将援引无限额的赔偿,依靠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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