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伟民:维护航空安全人人有责 但须注意度的把控

 7月15日晚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刁伟民先生参加了东方卫视《今晚60分》节目,对持续发酵的国航监督员一事发表了观点。

  7月13日,编剧李亚玲发布微博称,她在7月12号乘坐国航航班的时候,一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大声的斥责用手机的旅客,称他们影响了航空安全,导致几位乘客下机之后接受调查,滞留了大约有7个小时。在15日上午李亚玲再次发文,对国航的回应,表示质疑。

  主持人秦忆:15日下午,国航通过官方微博发文称:自称国航监督员的牛某某,实际上是国航的一名因为身体原因修养的员工,此次是个人因私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此前,国航宣传部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名员工曾经是一名空姐,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

  主持人蒋昌建:相关的问题我们邀请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刁伟民先生,同时,我们邀请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境障碍专家洪武女士,也会在线和我们讨论相关的问题。

  我想问下刁先生,您作为民航内部人士,其实也了解了整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几个疑惑向您请教。这位自称自己是监督员的女子,她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举报其他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她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另外一个我们也好奇的是,我们坐航班的时候都知道,航班上都有民航的安全员,安全员其实观察到这样一个女子的,可能是一个非常规的举动的时候,但是他并没有采取任何的行动,请问刁先生,这样正常吗?

刁伟民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刁伟民:大家对于这个话题的热议反映了大家对于航空安全和航空服务体验感的高度重视,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安全和服务是民航的两大永恒的话题。另一方面,这个事情虽然不是特别大,但涉及的部门法却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涉及到民法、航空法、精神卫生法还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制定、完善还有实施,以及社会监督这样各个层面问题的折射。一方面表明我们社会大众规则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个方面,也表明了我们民航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首先我想纠正大家一个误区就是,我们的机组人员,包括乘务员,他们不仅仅在航班上是端茶倒水的服务员,其实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航空安全。安全面前无小事,大家可以注意到,在飞机起飞阶段的6分钟和降落阶段的7分钟,通常被称为最危险的13分钟。据统计70%的事故是发生这段时间。我们可以看到,在飞机起飞前,乘务员会不愿其烦的劝导旅客遵守规定。

  主持人蒋昌建:您刚才讲到有诸多法律去对行为本身做界定,那么这么诸多法律形成的网络还没有办法对这个问题的性质形成一个明确的靶点吗?这是我的问题,第二个问题还是那句话,不管是乘务员还是民航安全员,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举动没有上去制止,请问合适吗?

  刁伟民教授:首先,我的观点还是,机组成员包括乘务员、安全员还是要对航空安全的正常维护承担首要职责,我们且不说出现违规行为之后,无论是所谓的监督员或者普通旅客都可以举报或者制止。其次,当行为出现失控以后,机组人员包括乘务员和安全员应出面进行制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因为这个乘客的身体或健康状况受到一些质疑,可能她对这个事情的反应是否过激。大家知道当有些违规行为,旅客主动停止或者被机组人员制止后,实际上,这个度的把握还是需要严格的界定。其实从航空公司和旅客的利益来出发,大家的观念是一致的,是希望航班安全出行,并且不愿意看到航班出现延误。

视频截图

  主持人蒋昌建:明白,至于说有没有采取制止行动,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度的把控上。接下来呢,我们继续连线洪女士。洪女士,其实根据相关的视频和资料,您的判断,当然也有相关的这个信息传播出来,说这位女士可能得了双相情感障碍,请问,根据您的分析,她的确是患有类似的这样的精神的疾病吗,您怎么看?这样的疾病适不适合独自乘机?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境障碍专家洪武: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在精神科诊断过程中的确是需要有很多信息,包括病史,包括精神检查,也包括我们临床当中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等等,才能做出非常明确的诊断,那当然,从我们现有的这些数据,我作为一个精神科医生,我不能说随随便便说她是不是一个双相障碍,那我只能说,双相障碍的确是一种以亲近障碍为主要疾病的一个发作,比如说她抑郁发作,或者说是躁狂发作,情绪的不稳定性和行为的不稳定性为主要特点的一种疾病。我们资料上看到的这个当事人,她只能说是可疑,我作为医生,我不能完全作出一个诊断

  主持人蒋昌建:刚才刁先生,包括洪女士,都非常的严谨,你其实要制止一个人的合法的权益的话,实际上是要很多的数据,包括诊断的这些数据的支撑,所以呢,面对这样一个情况,其实还有很多的疑团等待我们去破解,

  主持人秦忆:包括在法律上是不是有这样的一个依据。因为我们也注意到,国航的回应显示,他们对于牛女士的这个病情是知晓的,所以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应该要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独自乘坐飞机的这样的一种疑虑。事实上,疑似精神病患者造成客舱骚乱的情况并不少见。就在今年5月,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在福州航空的一个航班上大声地呼喊,冲击舱门,扰乱客舱的秩序,最终是在落地之后被移交给了机场的公安。不过呢,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当中,却并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精神病人坐飞机的规定。所以,你看这个问题是不是还应该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

  主持人蒋昌建:我们继续请教下刁先生。刁先生,其实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当中有专门提到,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那么,承运人不予承运。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不予承运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但是这个危及和影响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这个度应该怎么拿捏?怎么界定?

  刁伟民教授:蒋先生刚才提到的《客规》第34条是后半部分,其实还有前半部分。前部分表述是对于病残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可能有的乘客会提出质疑,是不是航空公司的权利过大?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在航空安全方面,航空公司一定是第一职责人,而旅客更多是被动的配合航空公司对于安全方面的要求,或者是履行好义务。当然大家可能会问,航空公司如何判断什么样的病人是精神病人,程度如何,比如是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还是间歇性的,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进行陪护等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还是空白,有待于下一步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主持人蒋昌建:接下来有个问题想问下洪女士。刚才您谈到对于精神病患的认定是有难度的,需要很多的诊断数据来支撑。但是对于精神病患乘机应该怎么来认定?因为认定是一个过程,但是实际上乘机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危害民航的行为,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洪武:我看到有一些法律,比如传染病人、精神病人不可以乘机或是乘坐高铁等。但我作为一个医生,我可能更多的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权益来理解这个问题。精神病是非常广泛的,在中国重性精神病人就有1600多万,广义的精神病占到了1/10。如果我们一刀切的认为精神病人不能乘机,这个数字就会很大,这完全是不现实的事情。我们还需要去界定这个病人是在发作期还是缓解期,或者即使在发作期,他是否存在对他人或公共安全存在安全威胁。这个问题是需要界定的,所以我觉得需要从法律条文去细化,而不是笼统的说精神病人能否乘机

视频截图

  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说,诊断和评估非常复杂。现有的一些研究我们也有发现,比如对语音、表情、行为的信息进行收集,通过人工智能分析进行初步判断,哪些人可能有潜在的风险。如果未来这些技术能够开发成熟,就能在这些场合进行初步的筛查。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说,可能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基本的培训,他需要大致的了解哪些人可能存在这方便的风险因素,当碰到类似情况的人,他应该用什么方式去进行安抚、管理,这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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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蒋昌建:看待这件事的全貌,需要分开两个角度来看。一是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民航所采取的相关举动是否是正确的,另外一方面,现在威胁到民航安全的方方面面,现有的法律是否都覆盖到了,如果没有,就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把这两个角度合并一起分析整个案子的全貌可能得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主持人秦忆:这样的事件对于航空公司本身也是一个警醒,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也要做到非常的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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