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提高机场备降航班保障能力,做好备降航班运行和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备降航班的旅客使用机场航站楼内服务设施的,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备降机场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未使用机场航站楼内服务设施的,继续免收旅客服务费。备降航班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执行,与其他航班同价收取。

  以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综合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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