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拒载艾滋病患者:既歧视也违法

  7月26日下午,河南人程先生在购买机票时发现春秋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说明》规定,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程先生是艾滋病志愿者,他觉得“这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7月28日,程先生和另外两名艾滋病患者准备飞往石家庄,表明身份后,登机信息却被删除。经过媒体连续4天的追踪报道,春秋航空公司再度回应,态度如一:“保留拒绝(艾滋病患者)运输的权利,如果民航局的法规调整,我们也会作出调整。”(8月1日 《辽沈晚报》)

  7月26日下午,河南人程先生在购买机票时发现春秋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说明》规定,拒绝运输艾滋病患者。程先生是艾滋病志愿者,他觉得“这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7月28日,程先生和另外两名艾滋病患者准备飞往石家庄,表明身份后,登机信息却被删除。经过媒体连续4天的追踪报道,春秋航空公司再度回应,态度如一:“保留拒绝(艾滋病患者)运输的权利,如果民航局的法规调整,我们也会作出调整。”(8月1日 《辽沈晚报》

  笔者认为:春秋航空公司在艾滋病患者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自身及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情形的情况下,拒载艾滋病患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是对艾滋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无理侵犯,严重损害了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早在2004年我国《宪法》便已经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艾滋病患者不应当因其身患疾病便受到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与我国其他的公民一样,其人格尊严、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春秋航空公司不得以公司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抗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均无效。

  其次,我国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之后,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艾滋病患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我国的各级部门和立法机关已经从科学的角度认识到了艾滋病的这一特殊传染病的特性,并从立法的高度用国家强制力保证了对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问,一个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发布的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能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能无视国家提出的不得歧视该患病群体的要求,航空公司拒绝艾滋病患者登机的做法,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的规定,航空公司并非对所有的传染病患者都有权不承运,必须是在该传染病患者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时,航空公司才有权不予承运。从航空公司的角度讲,在社会对平等对待艾滋病患者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在习近平主席强调加强人文关怀,消除社会歧视,让艾滋病患者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的当下,在我国第一夫人,同时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抗击结核病和艾滋病的亲善大使的彭丽媛成为了艾滋病孤儿们口中亲切的“彭妈妈”的现在,航空公司对艾滋病应当有其最普遍的认知,对艾滋病患者应当有着最根本的尊重,对艾滋病患者身患的该传染病是否危及航空飞行安全应当有着最基本的判断。春秋航空提出的《传染病防治法》及民航局规章的相关规定,仅是其无理拒载艾滋病患者的借口,是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刻意曲解。航空公司应当意识到自己该做法所存在的严重错误,向受到其侵害的患者郑重道歉并赔偿损失,并在日后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艾滋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当注意到,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人员可以不予承运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实施细则,致使存在偏见的航空公司有漏洞可钻,民航局应当重视其规章在实际适用中显现出的不足之处,并及时修正相关规定或者发布实施细则,使遇见上述情况的航空公司、消费者都可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我们从艾滋病患者登机前的主动申报,可以看出他们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我们也应当理解目前社会上一些人群可能因为接触的不多、认识得不全,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还存在的一些的误解,因此如果该艾滋病患者客机座位周边的旅客提出了不愿与其相邻而坐的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在尊重所有旅客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有礼有节地进行沟通、协调,并可在必要时作出调整座位等灵活安排。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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