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旅客“黑名单”还需法律支持

  7月24日,一场大雨和华东地区航空管制导致深圳机场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从深圳飞往杭州的CA1376航班因前序航班备降三亚,很多旅客在等待期间与工作人员理论,并引发冲突,出现了推搡工作人员的情况。

  7月24日,一场大雨和华东地区航空管制导致深圳机场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从深圳飞往杭州的CA1376航班因前序航班备降三亚,很多旅客在等待期间与工作人员理论,并引发冲突,出现了推搡工作人员的情况。

  事件发生后可谓众说纷纭,很多旅客都指责航空公司无法告知航班的准确起飞时间。但航空公司也一肚子苦水,因为在遇到恶劣天气时,航空公司出于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原因考虑,备降后造成后续航班延误是在所难免的。而由此造成的旅客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谩骂和攻击,的确让很多民航人寒心。因此,在业内建立民航旅客黑名单的提法又一次浮出了水面。

  就在几个月前,俄罗斯国家杜马(下议院)对航空法典进行了修改,允许航空公司建立“行为不检旅客名单”,在5年内有违反乘机规定、危害航行安全记录的旅客都将进入该名单,航空公司可以拒绝售票给这些旅客。同时,该航空法典还赋予航空公司可以公开“行为不检旅客名单”的权力。(相关报道

  笔者认为,这是俄罗斯航空企业的福音,因为此举使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单有了法律支持。不仅国家明确了不检旅客进入黑名单的标准,同时也对其进入黑名单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在对行为不检旅客予以“不售票”和“公开名单”惩处的同时,也给了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5年后他们行为良好,还是可以走出黑名单,享受正常旅客待遇的,从而避免了“一棒子打死”过于严格和不人性化。

  随着飞机作为出行工具的普及,国际民航业所面临的飞行安全威胁日益增多。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对各会员公司呈报数据的统计,2008年~2011年,全球共报告1.5万起因旅客行为不端而引发的威胁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的事件。因此,今年3月2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1963年制定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中应受惩处的航空器内犯罪或非法行为的范围扩大至“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这一修改为强化民航安保管理提供了国际法的支持。

  而在我国,近年来旅客因为航班延误谩骂甚至殴打机场和航空公司地面工作人员的事件也越来越多。这样的事件不但影响了航空公司的安全,也极大地干扰了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在国际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处理此类事件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建立“行为不检旅客名单”,加大惩治力度,可以成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一个选项。

  自7月1日零时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7月3日当天,民航售票系统就拦截了4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购票,这也为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借鉴及依据。

  希望俄罗斯国家杜马的做法能够成为可供我国借鉴的样板,我国民航企业和民航人士应该不断努力,推动建立“行为不检旅客名单”的立法,在《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的内容,使我国建立“行为不检旅客名单”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操作标准。当然,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并不是最终目标,建立良好的民航秩序,以及保障民航飞行安全和全体旅客的出行安全才是民航与所有旅客的终极目标。(本文发表于《中国民航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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