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 CA8223航班的乘务员询问一名男性旅客崔某携带什么物品时,该乘客却声称自己携带的物品“会爆炸”,并阻止空乘触碰检查。工作人员随后报警,该乘客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重新安全检查该旅客携带的仅仅只是鱼竿而已。之后因该旅客的行为扰乱了航空器秩序,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相关报道)
此后该事件在网上被热炒,甚至一度被演绎为警方拘留了在停机坪斗地主喊“炸弹”的旅客,影响非常恶劣。将该事件事件和此前频发的“诈弹”威胁事件对比不难发现,“诈弹”威胁事件是提前经过策划然后实施的,而这起事件是“不经大脑、脱口而出”的,因此前者“故意”的成分多,而后者“儿戏”的成分多。因而有人就说了,既然是“儿戏”航空公司是不是就有点小题大做了?何必当真?
狼来了的故事大家一定都听过的,前两次“狼没来”的戏谑,结果造成了“狼来了”后的悲催。众所周知,民航视以安全为生命,而安全则是万万不能用来儿戏的,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民航制定了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同时在现实工作中也遵循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因此大部分航空公司处理此类事件都遵循“宁可信其有”的原则,首先对任何声称有炸弹的行为人进行控制,同时对整架飞机的人员和货物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后才能够重新起飞。毕竟“儿戏”只能是事后的定义,而民航在处理炸弹威胁事件中正是民航对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这点应该得到广大旅客的支持和理解。
然而让笔者困惑的是,民航对安全的认真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反而成为炸弹威胁频发的诱因,一个电话、一个邮件、一句玩笑,都可以让整个机场都忙得团团转,能够让那么多旅客的行程受到影响,这些都成为了“儿戏”的动机。也许这些实施诈弹的行为人真的不懂法,但笔者认为儿戏之后的代价太低,也许才是“诈弹”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我国对炸弹威胁航班事件当事人的量刑标准也日渐严厉, 2013年11月,“5航班诈弹案”当事人王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亮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造成严重后果”,对公诉机关对其判处刑罚有期徒刑8至12年的建议不予支持,另外几家航空公司在该事件中近40万人民币的损失也没有人买单。而本次钓鱼竿事件,当事人也只是受到了五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已。
2010年6月24日,在澳大利亚法院判处两名谎报医院和飞机上有炸弹的男子8个月、252天有期徒刑后,澳大利亚政府就宣布将在飞机上或者机场制造假炸弹威胁的处罚从2年提高到10年。 而在美国,2005年12月7日,美国航空公司924航班上一名旅客因称其携带炸弹,空警在看到其“举止危险”时果断射击将其击毙,事后发现该旅客并没有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而美国对于敢于进行炸弹威胁的当事人最高可判达20年,并可进行巨额罚金。加拿大则对有类似行为的当事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加重敢于炸弹威胁航空器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并付出惨痛的代价,这样可能并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但是至少可以让好事者“投鼠忌器”不敢轻易儿戏。
同时,笔者认为广大媒体也应该检讨自身报道的内容和方向,通过对几起“诈弹”威胁事件的时候调查分析,笔者发现很多实施炸弹威胁民航班机的行为人其实都是“有样学样”,是对前期媒体所报道类似事件的简单模仿。因此笔者建议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减少犯罪实施环节的细节描写,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的结果的报道,必须告诉胆敢拿民航安全“儿戏”者:不管你藏得多深,一定会被抓获!也一定会为自己的低劣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