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旅游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旅游相关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刺激旅行社行业大规模“洗牌”,使其传统的“价格盈利模式”转向“价值盈利模式”,由“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品质竞争”,而且将促使游客占据更有利的话语地位,加强对游客的消费权益保障,以往常见的“加点购物”、“零负团费”、“导游欺压旅客”等行业顽疾将得到遏制;再者或将进一步刺激游客消费观念的转变,以“价格最优”逐步转向“舒适度最优”、“自由行最优”、“个性化最优”。
但是,业内外普遍认为《旅游法》将带来旅游团费的大幅增长。从目前各大旅行社的最新报价来看,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团费大多数上涨了30%~100%,甚至更多。大多旅行社对10月后的旅游市场仍呈观望态度,亦担心客源骤减,且面临惨淡经营。
多年以来,航空公司在产业链中大多扮演着单一的“机票供应商”的角色,旅行社则是简单地将“机票+酒店”和租车、门票、导游服务等加以组合来售卖。如此粗犷的作坊式经营模式,导致航空公司与旅行社间市场相关性较弱、营销互动性不强,造成了竞争同质化、热点市场饱和、净利润率偏低、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的局面。
对于航空公司而言,《旅游法》的实施,短期内或因旅行社行业的震荡而受到不利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旅游法》的实施则有利于强化航企在航空旅游产业生态链上扮演利益相关者角色,有利于航企把握产业链上游的优质资源,挖掘游客的潜在需求,创新产品设计,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整合营销推广。
航空公司应顺应立法的政策趋势,强化在旅游业中的话语权。《旅游法》的实施,会在旅游业形成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这给航空公司带来新机遇。航空公司可以借机提高旅游产业链上游的运力、航线、座位等资源的自主运营能力,从而强化在合作中的话语权地位,选择具备良好的资源背景优势、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的旅游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如大型综合旅游服务代理商、高端定制旅游服务公司、个性化定向旅游咨询机构、会展服务代理商、差旅管理公司等。
航空公司应发挥“飞行”的强势资源优势,加强与旅游代理商的市场整合和营销互动,对目标顾客群体进行精细化分类。航空公司可以从“长尾理论”的观点来发掘蓝海市场和利基市场,可以参考由以下几大趋势创新产品设计:“二八视角”,关注高端旅客需求,如酒庄、高尔夫、潜水、古堡等;“独特卖点”,关注小众旅客需求,如户外探险、田园摄影、欧美重大体育竞技赛观赛、欧美购物等;关注“温冷”旅游线,发掘二三线城市旅游资源,如东北中—俄—朝边境特色、青海高原盐湖景观、大别山红色人文景区、潮汕—闽南客家人文景观等;创新出团、带团方式,考虑从交通方式组合、酒店住宿、自由行、消费推荐等方面给予旅客更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空间,实现差异化价值,如A省进+B省出、航空+高铁、自助式酒店+饮食增值服务、多种自由行路线推荐等。
另外,航空公司应以航企的品牌力量为背书,进一步开拓航空旅游市场。航空公司可以与旅游代理商一起引入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整合营销传播战略,提升一线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全流程的服务水准,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包装,透过多样化的媒体渠道进行整合营销传播,关注当下新媒体以及“线上+线下”组合的营销趋势。让广告大师李奥贝纳所说的“卖的不是牛肉,而是烤牛肉时的滋滋声”在航空公司的市场营销中成为现实。(本文发表于《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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