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就能避免航企员工屡屡被打吗

     再一次看到了航企员工被打的新闻,作为一名在一线工作了十六年的人,笔者对行凶者的暴行很是深恶痛绝,并对自己的同事深深的同情。但哀伤和同情之后,理智会让我们思索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航企员工会屡屡被打?究竟如何才能刹住这股歪风邪气?又该如何对权益被侵害的员工进行维权和扶助?     这几日,微博和其他网络媒体上关于此事的讨论众说纷纭。有说要对行凶者严惩的,有说要把行凶者拉入“黑名单”的。其实笔者认为黑名单并不足以解决民航员工屡屡被打的悲惨局面,因为黑名单并不会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而作为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本自就是把双刃剑,因为其同样面临没有法律支持的尴尬,同时也会引起同为消费者的其它旅客的集体反感和抵制。同时进入黑名单的标准该如何制定?进入黑名单的旅客又该由那个部门进行裁定?期限又是多久?无期还是有期?航空公司必竟只是企业,不是法官,很难根据自已企业内部的规定就拒绝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登机。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实黑名单充实量只是“毛”,而法律和法制才是实实在在的“皮“。试想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支持,航企只是自已建立一个黑名单又有何用?当黑名单里的人越来越多而又都逍遥法外时,黑名单也就难逃沦为黑色笑话的命运。所以黑名单的存在仅仅只能是作为抚慰剂,因为它并不具有威慑力,也不能让行凶者受到足够的惩罚,因此黑名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航企员工屡屡被打的问题。     其实,目前航企员工多次被打屡禁不止的乱相和在2010年前后酒驾事故频发时期非常相似。交通管理部门在酒驾造成巨大的危害引起社会公愤后,高度重视对此问题的解决,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和处罚的力度。报请全国人大高度及时对《刑法》和与其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并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法规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仅仅拘留、罚款的的规定,而是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一律定为犯罪,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同时也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比如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也确实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取得显著成效。再加上刑事拘役期限远比行政拘留长,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而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公职人员如果因“醉驾”获刑则可能会丢掉工作,因此“醉驾入刑”取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所以对航企来说,大可不必去学国外的航空公司设立什么“黑名单”制度,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驾”的处置其实就可以好好借鉴。既然“醉驾”可以“入刑”,那么殴打航企员工破坏航空安全秩序为什么不可以“入刑”?因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就要召开的两会上,民航系统的代表应该有所作为,呼吁对现行民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呼吁加强对航企员工保护的立法,呼吁加大对不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再一次看到了航企员工被打的新闻,作为一名在一线工作了十六年的人,笔者对行凶者的暴行很是深恶痛绝,并对自己的同事深深的同情。但哀伤和同情之后,理智会让我们思索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航企员工会屡屡被打?究竟如何才能刹住这股歪风邪气?又该如何对权益被侵害的员工进行维权和扶助?
    这几日,微博和其他网络媒体上关于此事的讨论众说纷纭。有说要对行凶者严惩的,有说要把行凶者拉入“黑名单”的。其实笔者认为黑名单并不足以解决民航员工屡屡被打的悲惨局面,因为黑名单并不会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而作为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本自就是把双刃剑,因为其同样面临没有法律支持的尴尬,同时也会引起同为消费者的其它旅客的集体反感和抵制。同时进入黑名单的标准该如何制定?进入黑名单的旅客又该由那个部门进行裁定?期限又是多久?无期还是有期?航空公司必竟只是企业,不是法官,很难根据自已企业内部的规定就拒绝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登机。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实黑名单充实量只是“毛”,而法律和法制才是实实在在的“皮“。试想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支持,航企只是自已建立一个黑名单又有何用?当黑名单里的人越来越多而又都逍遥法外时,黑名单也就难逃沦为黑色笑话的命运。所以黑名单的存在仅仅只能是作为抚慰剂,因为它并不具有威慑力,也不能让行凶者受到足够的惩罚,因此黑名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航企员工屡屡被打的问题。
    其实,目前航企员工多次被打屡禁不止的乱相和在2010年前后酒驾事故频发时期非常相似。交通管理部门在酒驾造成巨大的危害引起社会公愤后,高度重视对此问题的解决,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和处罚的力度。报请全国人大高度及时对《刑法》和与其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并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法规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仅仅拘留、罚款的的规定,而是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一律定为犯罪,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同时也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比如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也确实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取得显著成效。再加上刑事拘役期限远比行政拘留长,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而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公职人员如果因“醉驾”获刑则可能会丢掉工作,因此“醉驾入刑”取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所以对航企来说,大可不必去学国外的航空公司设立什么“黑名单”制度,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驾”的处置其实就可以好好借鉴。既然“醉驾”可以“入刑”,那么殴打航企员工破坏航空安全秩序为什么不可以“入刑”?因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就要召开的两会上,民航系统的代表应该有所作为,呼吁对现行民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呼吁加强对航企员工保护的立法,呼吁加大对不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根治航企员工屡屡被打的乱相,相信除了不断完善民航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外别无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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