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首都机场“‘机场建设费’不当得利”开庭

今日上午九时,北京律师林峰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天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民航发展基金的收取依据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首都机场也并不是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主体。而林峰律师则认为,被告依据的收费依据没有经过法定听证,本身违法,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诉首都机场“‘机场建设费’不当得利”开庭

今日上午九时,北京律师林峰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天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民航发展基金的收取依据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首都机场也并不是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主体。而林峰律师则认为,被告依据的收费依据没有经过法定听证,本身违法,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30分钟的开庭过程中,被告首都机场与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代收。

被告代理律师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

“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是‘告错了对象’。”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林峰并不认可:“首先,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足以作为被告的依据。”

“我在被告的年度财报里发现有机场费的返还,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没有关系。”林峰告诉法制晚报记者。

对于首都机场年度财报中的机场费收入,被告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还表示,本案应该围绕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与首都机场是否有关展开讨论,其余部分不属于本案范畴。

9时30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

前情回顾

今年7月中旬,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机票中包含的五十元民航发展基金引起他的注意。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随后他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7月20日,顺义区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随后他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他的书面回复。

法制晚报记者发现,这份落款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今年8月6日的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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