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2016年6月12日HU7041(太原-重庆)航班,两名经济舱男乘客因无理免费升舱要求被制止,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乘务员,造成4名乘务员及1名安全员(空警)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8月21日,两乘客以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46.75元。

此案判决一出,叫好声一片。这也是见诸报端的对不轨旅客首次入刑,截至目前是我们见到的最为严重的处罚。那些在这个里程碑式判决之前涉嫌类似行为但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不轨旅客们可以暗自庆幸自己赶上了好时光。但是仔细研究这两人的判决,个人以为法院在定罪部分有不妥之处,应该定的不是寻衅滋事罪,而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我们先来看看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发发经过,请注意加粗字体部分:

2016年6月12日,海航HU7041太原至重庆航班在飞机滑行过程中,旅客田某、耿某不按登机牌指示经济舱座位,坚持坐到飞机头等舱,不听从机组安排,并殴打乘务员,造成4名乘务员及1名安全员(空警)不同程度受伤。受此影响,原本已滑行的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组人员报警后,机场警方到场处置。事件造成飞机晚点2小时。

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定罪过程:

本起事件中,两名乘客无合理理由要求免费由经济舱升至头等舱,遭到空乘人员拒绝后,便随意殴打空乘及空警人员,其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的寻衅滋事。两名乘客存在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可能,以及符合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法院的定罪过程似乎无懈可击。但是,在比较了新闻媒体报道和认定的犯罪事实后,我们惊讶地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漏掉了新闻报道的一些细节,被完全遗漏的细节包括“飞机滑行过程中”、“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场警方到场处置”和“飞机晚点2小时”等,只保留了旅客无合理理由霸座并殴打机组人员的细节。如果仅凭保留的这些细节内容,对这两名乘客定为寻衅滋事罪无可厚非。但是重新审视这些被完全遗漏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细节,那我们可要重新考虑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了。

《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认为,对照《刑法》第123条,两乘客使用暴力攻击机组人员发生在“飞机滑行过程中”,这个符合《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飞行中”、“机上人员”的规定,也符合我国《民航法》对“飞行中”、“机上人员”的解释,该解释自然也适用于刑法;“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场警方到场处置”这两个细节,符合民用航空器发现或发生不安全事件致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状态后民航有关部门和有权机关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的特征,且与“飞机晚点2小时”的细节一起暗合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状表述。而两乘客的暴力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除了公共秩序外,还包括民航飞行安全。所以,这两名乘客更应该被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且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

也许有人(可能包括法院)会以想象竞合来解释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两乘客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对机上人员使用暴力,不仅故意造成多人受伤,还放任可能产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发生而事实上危及了飞行安全,其行为既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又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从刑期上看,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最高刑期也是五年有期徒刑,选择寻衅滋事罪也并无不可。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寻衅滋事罪只规定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最高刑期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最高刑期则为十五年,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这两名乘客应该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罪,量刑起点应为有期徒刑五年。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坚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对更为适合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视而不见呢?我想,这也是法院不得已而为之的。寻衅滋事罪不但有相当多的成熟判例,而且两高还有专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方面有章可循而无错判之虞;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不然,它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借鉴吸收《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民航公约的精神,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航空安全形势后新增加的罪名,不但至今没有看到司法判例,而且在犯罪构成及“严重后果”的理解方面学术界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业界甚至连“危及飞行安全”的判断标准都没有明确统一。所以法院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不言而喻,尽管这样的选择有可能对保障民航飞行安全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该案一审已经审结,我们唯有寄希望于此案在二审阶段能够改正错误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或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直接改判。

希望总是应该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万一实现了的话,那才是民航史上真正的里程碑式判决呢。(航家作者:张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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